
核心预告: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将正式落地施行!这是自1993年现行海商法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全面系统性修订,直接影响航运、外贸、海事、保险等多个领域的发展格局,从业者必重点关注
先说重点:颠覆性调整:目的港弃货,发货人一起买单
新规明确:卸货港无人提货的,产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一律由托运人(发货人)承担,同时要求承运人必须及时通知托运人,避免损失扩大;此外,新法还明确托运人可书面通知承运人变更卸货港,进一步完善了货物交付相关规则
具体解读:
① 责任主体反转:以前目的港买家弃货,船公司找收货人追偿;5月1日后,只要收货人未提货、未行使任何运输合同权利(如换单、查验),船公司可直接找国内发货人兜底,哪怕发货人已收到货款,也需承担全部损失。
② 费用范围明确:发货人需承担的不仅是货值损失,还包括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货物拍卖/销毁费,甚至船公司的追偿律师费、诉讼费,这些费用按天累积,动辄数万、数十万元,远超货值本身也需补足
③ 唯一豁免情形:仅当收货人已实际行使换单、查验、部分提货等权利后,再迟延或拒绝提货,才由收货人承担责任,而现实中买家失联、全程不露面的弃货场景,均需发货人买单
核心原因:全球经济低迷影响,对外贸易整体环境不容乐观。收货人倒闭、目的港弃货、贸易尾款无法回收等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出现集装箱抵达非洲、中东或南美地区,货物尚未被收货人签收就发生货物遗失事故,外贸货代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货值过低的尽量不要给客户做 DDU 或者 DDP,货值高的一定要T/T 50%-70% 再发货,尽可能采用CIF 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
在合同中约定国外买家及时提货的义务,要求国外买家开具及时收货或不弃货的保函,若国外买家弃货或拒绝收货,托运人有权与承运人协商处置滞港货物,包括申请拍卖、转卖等,根据买方所在国的法律规定选择性地在合同中设置物权保留条款
一定要购买弃货保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补偿和保障功能,一些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仅能事先评估买家资质,还能配合制定最优减损方案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目的港弃货 = 发货人全责,将成为外贸行业不可逆转的新规则。过去 “买家弃货与我无关” 的时代彻底结束,海外收货人失联、拒提、拖延导致的一切费用与法律风险,均将由国内发货方直接承担。
外贸人唯有提前调整结算方式、筛选客户、完善合同、配置保险,才能在新海商法时代守住利润、规避巨额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