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止征收IEEPA项下加征关税(市场常称“芬太尼关税”“对等/互惠关税”等紧急加征税)。
● Section 122 临时进口附加费开始生效:当前公告税率为10%,期限150天。
Section 122 对“在途货物”设置了特殊豁免,但判定标准不是“到港”,而是同时满足两点:
● 在2026年2月24日 00:01(美东)之前,货物已在装货港装上最终运输工具并处于进入美国前的最终运输途中;且
● 在2026年2月28日 00:01(美东)之前完成报关供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或从保税仓提离供消费(withdrawn for consumption)。
满足以上条件的“在途货物”,可按豁免处理,不征收122附加费。
凡是不满足上述“在途豁免”条件,且在该时点后完成报关供消费/提离供消费的进口货物,按规则征收Section 122临时附加费(当前10%)。
Section 122 的150天期限,从2026年2月24日起算,至**2026年7月24日 00:01(美东夏令时)**止(除非被更早中止/修改/终止,或经国会法案延长)。

目前白宫公告明确的Section 122税率为10%。近期出现“提高到15%”的公开表态,但在白宫与海关未发布正式文件前,清关层面仍以**10%**为准;15%更适合被理解为“潜在上调方向”,而不是既定执行税率。
在与232(国家安全项下关税)关系上,规则要点是:
● 122附加费不与232关税叠加;
● 若232只覆盖某票货物的部分价值,则122只对不适用232的那部分价值征收,对已适用232的部分不再叠加。
这会直接影响到一些“含特定材料/部件”或“税号与实物范围需匹配确认”的产品核算方式。
这次变化主要发生在IEEPA与122之间的切换,并不改变以下长期结构:
● 301关税(对华,是否适用取决于具体HTS/HS编码与清单)仍有效;
● 232关税(针对特定品类/范围)仍有效。
因此,“综合税负下降”更多来自于IEEPA项下加征税退出,而不是301/232被取消。

说明:以下为“额外加征税”口径,不含正常MFN/Column 1基础税率;301、232是否适用以具体编码与清单为准。
情形(示意) | 2026/2/24前(IEEPA仍在) | 2026/2/24起(IEEPA停征 + 122启动) |
中国→美国:非232家居品类(且命中301清单) | 301(如适用)+ IEEPA加征税 | 301(如适用)+ 122(当前10%) |
命中232的品类(以清单范围为准) | 232(如适用)+ 其他适用项 | 232(如适用);122不与232叠加(如232仅覆盖部分价值,则122仅对其余部分征收) |
“在途货物”且满足双条件(装船时间 + 2/28前完成报关供消费/提离供消费) | 按旧口径执行 | 122可按豁免处理 |
● IEEPA项下加征关税退出,是2/24之后最核心的结构性变化;
● Section 122临时附加费当前按10%执行,设有2/24–2/28在途豁免窗口,并有明确的150天期限;
● 301与232仍作为长期底盘存在,综合税负是否明显下降,最终取决于产品是否命中301/232以及是否落在122豁免范围内。